第16章受害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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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受害者编码一,死者名白海波,男性,于前年三月失踪,失踪时十六周岁,系南城中学高二学生,成绩中等偏下。”
“受害人尸体被发现于红谷区滨河路二支路北坝河河畔,尸体已白骨化,骨骼不完整,缺失头颅、右肢长骨等。”
“胸骨柄处可见骨折线,左臂肱骨断裂,左第四肋近胸骨端见一刺切痕,长约04厘米,或可为致命伤遗留骨骼切迹,因本处刺创可刺穿心脏。”
“受害者编码二,死者名陆艳,女性,于前年四月底失踪,失踪时十四周岁,系双烟中学初二学生,成绩优异,但性格自闭,失踪案立案调查期间,发现其人际关系非常简单,没有什么朋友。”
“受害人尸体与白海波被发现于同一河段,打捞工作时两具尸骸相距三十余米,尸体呈局部白骨化局部尸蜡化,尸蜡化部位为躯干部及双大腿,尸体不完整,缺失头颅、双下肢膝盖以下及双上肢。”
“由于躯干部及双大腿尸蜡化而保存完整,因此可见尸表存在大量拳击伤及踩踏伤,可见生活反应,胸部左侧第四、第五肋间见一刺创,因时间所限,暂仅行局部解剖,见心脏破裂,或可为致命伤。”
“受害者编码三,死者名乔欣欣,女,与前年五月失踪,失踪时十四周岁,系三中初三学生,成绩列班级中游,性格叛逆、乖张,喜标新立异,追求非主流。”
“尸体与上述两名受害人尸体于同一河段被发现,与白海波尸骸相距二十余米,与陆艳相距十余米。”
“尸体完全白骨化,尸体不完整,缺失头颅及双下肢,已发现骨骼存多处骨折线,主要集中于肋骨及上肢长骨,且左侧桡骨完全断裂,暂未发现锐器切痕、刺痕与砍痕等。”
“综上,三名受害人被发现于同一河段,失踪时间相接近,且尸骸皆有一定程度的损伤——但骨骼除损伤暂难以鉴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——白海波与陆艳胸部皆有锐器伤。”
“据此推测,三起失踪案、杀人案,有较大可能为同一人所为,可考虑并案调查。另,未发现其余失踪者尸体,暂无法断定为其余失踪者幸存,可能仅仅是凶手更换了抛尸地。”
“以上,为法医科初次尸检调查结果及侦查建议,报告人,实习法医,娄旭。”
专案组刑警听了汇报,连连点头,尤其韩睿书、时佳仪与冯霖三人,更忍不住多看了这名叫娄旭的年轻法医几眼。
韩睿书侧目,自然是看中了娄旭的能耐。
他汇报的时候,全程都没看手中的调查报告,在这种情况下,还能汇报的井井有条,显然将这些情况掌握的非常清楚、细致,且全程参与到了尸检工作当中,否则不可能将这些数据了然于胸。
别的不提,实习法医四个字,便意味着他尚未毕业,依旧是个学生。
能以实习生的身份,全程深入参与到尸检工作中,还不算奇怪,基本只要他自己想学想参与,带教法医又比较开明且负责,自然会允许的。
但,能在如此场合,负责汇报工作,那就是另一个概念了,哪怕由于尸检工作仍在继续,法医科的法医仍旧在工作,难以抽身。
支队内部的会议倒没什么,但面对省厅下派的专案组,还敢这么做,便意味着娄旭的能力已经得到了法医科全员的认可和信任,他们都对他有信心。
想做到这点可并不容易,至少意味着,刨除制度不说,他已经可以“出师”了。
身为东南省乃至全国法医学的领军人物,泰山北斗,对于如此出众,卓越的人才,自然会付出相对应的关注,如果有条件,他不介意扶一把,甚至带在身边细心指点。
至于冯霖和时佳仪侧目的原因,就相对简单且一致了——他俩发现,这个娄旭与时佳仪似乎是一类人,都有点“自闭”……
紧接着,他俩又有些动容——韩睿书所想,他俩同样想到了。而要做到这点的话,相对而言,一个“自闭”的学生,比起个“开朗”的学生而言更加难得,同等评价下,显然前者的硬实力要更加出众。
再留意到韩睿书的表情,他俩对视一眼,都决定,娄旭这个名字,要默默记在心里,高度重视,这桩案子,说不定他还能帮得上忙。
娄旭汇报完后,元毅峰又站起身,干咳片刻清清嗓子,接着汇报:“除了以上三名受害者外,这起系列失踪案,尚有十四名青少年儿童下落不明,生死未卜。”
“按照时间排序,分别编号一至十四,其中上述三名受害者失踪的时间,介于编号第三与第四之间。”
“失踪者编号一,名赖永佳,男性,前年元月失踪,失踪时十三周岁,系南单中学初一学生,成绩较差,性格孤僻自闭,失踪前留有‘遗书’一封。”
……
“失踪者编号十四,名毛钧艾,女性,本月十七号失踪,淮安中学高三学生,严格说,是高二结束,即将升高三的学生,成绩中等偏上,性格偏自卑、自闭。”
“她失踪前,正参加学校组织的补习,多次向父母表示学习压力过大,排斥统一补习,甚至有辍学想法。”
“她曾向唯一的好友——即同桌奚沂——表达过轻生念头,奚沂曾向其劝说,并暗中联络过她父母,但她父母并没太在意,自以为只是孩子闹矛盾,没怎么往心里去,连口头批评都没一句。”
“结果,十七日,毛钧艾留遗书一封,出走,就此失联。遗书被发现于十七日晚九点,父母同样未太往心里去,直至十九日,毛钧艾尚未归家,亦未参与补习,也没借宿朋友家中,父母才慌了神,报警。”
“通过上述信息可知,自前年元月二日,至本月十七日,共计三十二个月时间,已立案、失踪特征吻合的在校青少年失踪者共十七名,平均五十到六十天,失踪一人。”
“其中,前七名失踪者,频率较高,于六个月内相继失踪,后五名失踪者频率较次,于十个月内相继失踪,最后五名失踪者频率更次,于十六个月内逐一失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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